章莹颖自2017年6月9日失踪以来,至今已经一年多的时间了。 案件在法庭上并没有太多实质性的进展。自从Christensen因为付不起律师费导致第一任律师请辞之后,目前有3个法院指定的公共辩护人(Public Defender)和两个私人律师在为Christensen辩护。
8月24日,Christensen通过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超过20项动议,主要诉求包括排除一系列证据,总结如下:
1. 被告要求法庭不予采纳Christensen关押在监狱期间对狱友所说的话。 被告认为警方在监狱故意安排了线人和Christensen关押在一起,套Christensen的话。 此举违反了宪法第六修正案-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
2. 被告要求法庭不予采纳Christensen女友用录音设备录下的对话(女友还是女性朋友?法庭文件里写的是girlfriend,但是在美国girlfriend也可以指一般女性朋友)。 章莹颖在2017年6月9日被绑架后,6月16日,Christensen的女友与FBI签署了同意书,同意携带录音设备对Christensen进行录音。此后女友分别在6月19-22日,23日与Christensen进行了私下的会面和电话,并在29日与Christensen一同参加了莹颖的纪念活动。女友对此全部录了音。 被告认为秘密录音行为违反联邦法律(之前写过一篇秘密录音是否违法的文章,Christensen并没有提起一方同意即合法的条款)。同时认为此名女友的同意书并非自愿签署,因为该女友曾多次与警察进行短信联络,表明自己害怕,恐惧,震惊甚至晕倒。
3. 被告要求法庭不予采纳Christensen在援引了米兰达权利后且律师不在场时所做的陈述。被告称自己在6月14日-15日FBI对他的调查过程中明确提出了自己的米兰达权利(宪法第五修正案有权行使沉默权和要求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而此后FBI探员依旧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询问,并且联络其妻子和女(性)朋友要求她们劝说Christensen自首并协助调查。
4. Christensen在监狱关押期间与家人朋友打过超过500个电话,全部被警方监听记录,并用作控方证据,被告称此举违反了宪法第四第五修正案,不合理搜证以及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侵害被告的自由和隐私。
5. 两个女生分别在莹颖失踪当日6月9日早上,以及6月13日报警。第一个女生称自己6月9日早上被一个开着黑色小轿车,自称是卧底警察的人叫住,展示了警徽,要求她上车回答问题,被女生拒绝。据女生描述,该男子大概30岁左右,白人,短发,形象干净,穿深色短袖上衣。6月12日,该女生到警察局指认嫌犯,女生指出在六张照片里,Christensen的驾照照片最符合当天那个“卧底警察”的形象。但是当天那个人带着墨镜,并不能确定。第二个女生说自己在6月7日也遇到一个人边开车边叫她,她当时正在向一个公交车站走,并没有理会这个人,并非常厌恶的瞪了这个人。同样也是白人男子,短发,带墨镜,深色短袖上衣。 第二个女生去警局指认照片的时候,指认的是另外一个男子的照片,而不是Christensen。被告方认为这两名女生的陈述和指认的相关证据都不应被法庭考虑,因为与案件重要事实的相关性不大,对被告案子的伤害大于实际的证据价值。
6. 被告称FBI在6月14日-6月15日凌晨对Christensen的寓所搜查违法。6月14日晚11:45,FBI探员来到Christensen的寓所,目的是来执行对其黑色轿车的搜查令。他们敲门时,Christensen和他的老婆正在睡觉,Christensen穿了内裤开了门,他妻子没穿衣服站在走廊里看。没有开灯,FBI探员的手电直接打在他妻子的脸上。之后妻子去穿浴袍,回来看到Christensen被FBI带走。之后剩余的FBI探员开始对妻子进行问话,收集公寓内的证据和物品。被告称当时至少有7个FBI探员在场。而直到凌晨1:45的时候,妻子才签署了同意书同意搜查。所以对寓所的搜查并没有事先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并且即便妻子签了同意书,也不是自愿的。要求法院判定搜查违法,所获得的物证不予采用 (跟涛涛案子一样的辩护手段)。
7. 控方对超过250个物品进行了DNA和血液检测,有证据表示在Christensen的卧室和洗手间检测到了章莹颖的血迹。被告要求法院排除控方提供的DNA和血清检测鉴定结果,对检验的程序手段和可靠性都提出了质疑。
8. FBI在6月30日依据搜查令对Christensen寓所进行再一次搜查的时候,随行的警犬Sage对门口和厕所洗手台下做出了反应。这只警犬是经过专门训练负责寻找尸体的警犬 (cadaver dog)。控方将有专家证人作证并解释警犬的行为表现。被告方认为专家证词应该被排除或进行进一步的听证,因为警犬的反应并不可靠,不应被作为证据。
对于以上的动议请求,控方还没有向法院提交回复。可以看出控辩双方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在美国诉讼很多时候打的是程序法和证据法,民事和刑事案件都如此。一旦程序违法或者关键证据被排除,案子自然就分了胜负。而在刑事案件里,警察长久以来经常出现程序违法的状况,也是令人头疼,有时让坏人逃过一劫,有时候乱开枪自己反而进了监狱。
这是一个很令人伤心的案子,希望在一场司法上的较量之后可以有一个公平的判决。
8月24日,Christensen通过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超过20项动议,主要诉求包括排除一系列证据,总结如下:
1. 被告要求法庭不予采纳Christensen关押在监狱期间对狱友所说的话。 被告认为警方在监狱故意安排了线人和Christensen关押在一起,套Christensen的话。 此举违反了宪法第六修正案-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
2. 被告要求法庭不予采纳Christensen女友用录音设备录下的对话(女友还是女性朋友?法庭文件里写的是girlfriend,但是在美国girlfriend也可以指一般女性朋友)。 章莹颖在2017年6月9日被绑架后,6月16日,Christensen的女友与FBI签署了同意书,同意携带录音设备对Christensen进行录音。此后女友分别在6月19-22日,23日与Christensen进行了私下的会面和电话,并在29日与Christensen一同参加了莹颖的纪念活动。女友对此全部录了音。 被告认为秘密录音行为违反联邦法律(之前写过一篇秘密录音是否违法的文章,Christensen并没有提起一方同意即合法的条款)。同时认为此名女友的同意书并非自愿签署,因为该女友曾多次与警察进行短信联络,表明自己害怕,恐惧,震惊甚至晕倒。
3. 被告要求法庭不予采纳Christensen在援引了米兰达权利后且律师不在场时所做的陈述。被告称自己在6月14日-15日FBI对他的调查过程中明确提出了自己的米兰达权利(宪法第五修正案有权行使沉默权和要求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而此后FBI探员依旧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询问,并且联络其妻子和女(性)朋友要求她们劝说Christensen自首并协助调查。
4. Christensen在监狱关押期间与家人朋友打过超过500个电话,全部被警方监听记录,并用作控方证据,被告称此举违反了宪法第四第五修正案,不合理搜证以及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侵害被告的自由和隐私。
5. 两个女生分别在莹颖失踪当日6月9日早上,以及6月13日报警。第一个女生称自己6月9日早上被一个开着黑色小轿车,自称是卧底警察的人叫住,展示了警徽,要求她上车回答问题,被女生拒绝。据女生描述,该男子大概30岁左右,白人,短发,形象干净,穿深色短袖上衣。6月12日,该女生到警察局指认嫌犯,女生指出在六张照片里,Christensen的驾照照片最符合当天那个“卧底警察”的形象。但是当天那个人带着墨镜,并不能确定。第二个女生说自己在6月7日也遇到一个人边开车边叫她,她当时正在向一个公交车站走,并没有理会这个人,并非常厌恶的瞪了这个人。同样也是白人男子,短发,带墨镜,深色短袖上衣。 第二个女生去警局指认照片的时候,指认的是另外一个男子的照片,而不是Christensen。被告方认为这两名女生的陈述和指认的相关证据都不应被法庭考虑,因为与案件重要事实的相关性不大,对被告案子的伤害大于实际的证据价值。
6. 被告称FBI在6月14日-6月15日凌晨对Christensen的寓所搜查违法。6月14日晚11:45,FBI探员来到Christensen的寓所,目的是来执行对其黑色轿车的搜查令。他们敲门时,Christensen和他的老婆正在睡觉,Christensen穿了内裤开了门,他妻子没穿衣服站在走廊里看。没有开灯,FBI探员的手电直接打在他妻子的脸上。之后妻子去穿浴袍,回来看到Christensen被FBI带走。之后剩余的FBI探员开始对妻子进行问话,收集公寓内的证据和物品。被告称当时至少有7个FBI探员在场。而直到凌晨1:45的时候,妻子才签署了同意书同意搜查。所以对寓所的搜查并没有事先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并且即便妻子签了同意书,也不是自愿的。要求法院判定搜查违法,所获得的物证不予采用 (跟涛涛案子一样的辩护手段)。
7. 控方对超过250个物品进行了DNA和血液检测,有证据表示在Christensen的卧室和洗手间检测到了章莹颖的血迹。被告要求法院排除控方提供的DNA和血清检测鉴定结果,对检验的程序手段和可靠性都提出了质疑。
8. FBI在6月30日依据搜查令对Christensen寓所进行再一次搜查的时候,随行的警犬Sage对门口和厕所洗手台下做出了反应。这只警犬是经过专门训练负责寻找尸体的警犬 (cadaver dog)。控方将有专家证人作证并解释警犬的行为表现。被告方认为专家证词应该被排除或进行进一步的听证,因为警犬的反应并不可靠,不应被作为证据。
对于以上的动议请求,控方还没有向法院提交回复。可以看出控辩双方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在美国诉讼很多时候打的是程序法和证据法,民事和刑事案件都如此。一旦程序违法或者关键证据被排除,案子自然就分了胜负。而在刑事案件里,警察长久以来经常出现程序违法的状况,也是令人头疼,有时让坏人逃过一劫,有时候乱开枪自己反而进了监狱。
这是一个很令人伤心的案子,希望在一场司法上的较量之后可以有一个公平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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