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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中国家庭在120年前明确了美国生子落地公民权

Trump今天又在采访里放炮了,说“你来美国生一个孩子,孩子就成为美国公民了,享受所有公民待遇?简直太荒谬了,必须停止!”  可是抱歉,这是宪法修正案14条里写的,哪那么容易大笔一挥签一个总统令就可以取消了呢?

说到这个落地公民权的确立,靠的还是一家中国人。


早在1873年,一个叫黄金德(Wong Kim Ark)的小朋友在美国加州旧金山诞生了。像现在的很多落地宝宝一样,出生的时候他的父母都是中国人,但是久居旧金山,在美国合法工作做生意,并非中国外交官员。 到了1890年,在小黄17岁的时候,他们全家第一次带他回国探亲,返美入境的时候一切顺利,因为海关认为小黄是美国公民。 1894年21岁的小黄第二次回国探亲,再次反美的时候却被海关拒绝入境,理由是小黄不是美国公民。 为什么不是美国公民就不让入境呢?因为1882年美国总统签署了《排华法案》, 禁止中国人入境,但是获得美国公民的中国人除外。


于是小黄将政府告上了法庭,官司一路打到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认真的研究了历史并解释了宪法第14修正案关于公民权的部分:
“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State wherein they reside.”
(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

讨论集中在“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受合众国管辖)这个短语。 最高法多数意见认为只要出生在美国领土之内,就受到美国管辖 (少数情况除外,比如外交人员,印第安部落)。 而少数意见认为这个太宽泛了,还应该更进一步要求政治上对美国的效忠。 对于这个案子来说,根据中国和美国签署的条约,加上当时的国籍法和排华法案,都显示小黄一家仍然是中国皇帝的子民,不可能获得美国国籍,那么黄金德自然也不应当成为美国公民。

最终最高法院6-2判黄金德胜诉,成为宪法修正案公民权条款的重要的判决先例。

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 169 US 649 - Supreme Court 1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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