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莹颖的遗产管理人(Administer of Estate)代表章莹颖家庭在2019年6月的时候对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的两个心理咨询工作人员,以及克里斯藤森,在伊利诺伊的 联邦法院 发起了民事诉讼。诉讼的主张包括 1)两名心理咨询师,作为公立大学的职工,违反了 联邦法 42 U.S.C. § 1983,即咨询师的行为或者不作为,增加了章莹颖遇害的风险,并导致章的死亡;2) 两名心理咨询师在对克里斯藤森的治疗过程中存在疏忽,违法了伊利诺伊 州法 ;3) 克里斯藤森犯了了伊利诺伊 州法 的殴打、非法侵犯罪 (Battery)。 联邦法院只对特定案件具有管辖权,比如原告被告来自不同州的案子,或者涉及联邦法律的案子。在章莹颖这个案子里,原告(遗产管理人)和被告都是伊利诺伊州的居民,所以唯一能让联邦法院接受案件的条件就是要涉及联邦法律,也就是上述的第一项主张:两名心理咨询师违反了 §1983。如果这项主张成立,联邦法院受理了案件,那么就可以顺便裁决基于州法律提出的第二项和第三项主张。反之,如果第一项主张不成立,联邦法院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只能驳回案件。原告只能去州法院重新提起诉讼。 2019年8月,两名心理咨询师提起撤诉,称原告的起诉书未能提出有效的法律主张,fail to state a claim under F.R.C.P. Rule 12 (b)。也就是说原告陈述的事实,即便全部假设为真,也不足以认定心理咨询师造成或者增加了章莹颖遇害的危险,导致她被绑架致死,违反了联邦法律。 42 U.S.C. § 1983 如果个人的宪法权利或者联邦法所保护的权利, 比如生命,自由等被政府或者公职人员非法剥夺,那么可以依据§1983 起诉政府或者公职人员。 一般情况下,政府 没有 义务保护一个人免遭另外一个人,或私人单位的侵害。冤有头债有主,大多情况下你告不了政府。但是其中一个例外是,如果政府或者公职人员造成或者增加了了被害人遇害的危险,那么被害人可以以此为理由起诉政府或公职人员。 这里的问题是,原告的起诉书是否陈述了足够的事实,来说明两名心理咨询师造成,增加了章莹颖被绑架致死的危险。如果是,法院就会接受案子,如果不是,案子就会被撤销。最终, 法官认定,原告没能陈述足够的事实,撤销了...